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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近来生猪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,8月21日,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,确定稳定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稳价措施,要求“地方政府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、限养规定”。从国务院的措辞中可以窥见猪肉价格上涨问题的严峻程度,也看出一些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之外,制定了禁养、限养生猪的规定。

猪肉价格飙升,生猪供给太少,供给严重不足的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,猪瘟、贸易摩擦、禁养限养等等。相比较而言,地方政府一刀切的禁养限养可能是导致生猪供应减少的重要原因。

不能否认,有些生猪养殖企业和个人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,但的确有些企业是规范经营,比如浙江绍兴的养猪大王葛云明,养了25年猪。养了25年猪的养猪大王,是在政府支持扶持下发展起来的,要是没有地方政府的同意,甚至是扶持,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。也就说,企业合法经营行为是得到政府批准的,是得到承认的。既然如此,葛云明的养猪场,做了所有的环评改造,但也被强制关停了。葛云明问政府有关部门,哪里做的不对,我们继续改。但是当地政府仍旧下了强制令,必须在12月30号之前关停。

既然是违反法律法规出台了生猪禁养限养的规定,那就是违法了。只不过违法的主体是地方政府。普通个人违法,将会被绳之以法;单位犯罪,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。地方政府违法,应当怎样对待?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,依法执政,地方政府违法当然也要依法依规惩处。

任意扩大政策的执行范围,除了酿成了供给减少的后果,而且损害了政策威信、破坏地方政府诚信形象,侵犯了私人产权,阻碍了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。

一是有损于政策的形象。环保政策是要恢复绿水青山的本来面目,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,可是一些地方政府任意扩大政策执行范围,让老百姓连猪肉都吃不上了!借着执行中央政策的借口,过分追求政绩,宁“左”勿右,宁过度勿不及,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不正确的政绩观。如果因为是在执行国家的政策,而任意扩大政策的执行范围而不受到惩罚,那么,以后地方政府类似的违法行为,似乎都可以将责任推到国家的头上,这锅难道要由中央来背?

二是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之外行政,任意扩大政策的执行范围,破坏了私人产权。国家曾在2016年、2017年连续发文,申明保护企业家产权,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,国家也通过纠正以前的涉及产权的冤假错案,营造良好的保护私人产权的社会氛围,坚持平等、全面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。但在生猪禁养限养政策执行过程中,一些地方政府就违背了这一点。任意扩大政策的执行范围,违法法律法规出台禁养限养规定,破坏了企业和个人的产权。使得一些企业家诚惶诚恐,担心一旦政策有变,自己的企业就会被关停,财产就会被处置。

三是严重损害地方政府自身的信誉。现在,地方政府借着执行中央政策的劲头,撕毁先前的协议,任意改变此前的政府许可行为,不遵守法律和契约,有损于政府的诚信形象,破坏了政策承诺,不利于建设法治政府、责任政府、诚信政府。

四是有损于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。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。中央的大政方针,主要靠地方政府来执行。依法治国的氛围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地方政府来塑造。如果地方政府不能依法行政,广大人民群众就很难相信我们会依法治国。

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,不能因为意图是正确的、出发点是好的,而免于受惩罚和承担责任。不论地方政府这么做的后果大小,只要是违法了,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如何惩处?对地方政府违法,相关的法律还不够健全,而且,因为政府是公共机构,对政府机构本身处罚也很难体现出效果。按照“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,建立政务失信记录,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,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”精神,最终还是要将责任落实到个人,落实到作出决策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。“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、有权必有责、用权受监督、违法受追究、侵权须赔偿。”责权利相统一,相关的地方政府领导人,也要承担相应地责任,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司法机关。

在制度建设方面,细化权力清单,进一步明晰政府行政的边界,确保依法行政,切实将权力关进笼子里。创造敬畏法律,重视契约精神,保护私人产权的良好氛围,改变某些地方政府领导人眼中只“唯上”的做法,树立正确的政绩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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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 峰

王 峰

3篇文章 4年前更新

从事财经管理工作多年,算是晚来的向学者。基于对社会经济事务的观察,不时会冒出一些看法,遂录下来,修修改改,一则可以不断完善自己的看法,二则能对各种理论进行检验。虽读书经年,尤时感一知半解;笨鸟后飞,冀希厚积薄发。文以载道,但得直抒胸臆;或能于世有补,足矣。 电子邮箱:wangxfng@163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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